語音型聲光能代替消防應急廣播?
為何要探討此問題?
我們先來看“建規”(GB 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中對于高層住宅建筑設置消防設備的規定。其中8.4.2要求“公共部分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因此有的高層住宅項目的火災報警系統設計圖紙上設計采用“語音型聲光”,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方式:只有語音型聲光,沒有消防應急廣播;語音型聲光+消防應急廣播。

注1: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規范》(通規的法律地位與執行要求參見GB 55036)實施后,建規中原黑體字條款就不再具有強制性,部分條款被替代,8.4.2條規定中第一段要求轉化成GB 55037的8.3.2,其余要求以及建規GB 50016都是推薦性規定了。
這些設計是否合理、合規,以下就逐一分析:
1. 何種建筑必須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全文強制執行的GB 55036-2022《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現行其他規范規定與通規不一致時,以通規為準)的12.0.9有明確的要求,集中報警系統必須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目的是對于人員集中場所在火災后“統一指揮”人員有序疏散。參照火規GB 50116對于“集中報警系統”的定義:1臺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報警聯動控制器、有消控室,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有無消控室?有無聯動控制器+模塊、消火栓按鈕?),可以自行對只設計了語音聲光、沒有設計消防應急廣播的合規性進行判斷。

注2: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不僅有火災后自動播放錄制好的疏散指示音頻,還包括“現場語音播報”,即使用“手持式送話器”進行人工播音、指揮疏散,這是語音型聲光無法實現的。

因此:按照GB 55036通規、GB 50116火規必須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的建筑(含高層住宅建筑),是不能也不允許采用語音型聲光來替代消防應急廣播。
2. 語音聲光與消防應急廣播能否都設計?
這種設計是“畫蛇添足”、也是錯誤的,火災確認后進行聯動,消防音箱發出疏散指示聲音(如“現在有火警,請按照疏散指示方向有序從疏散通道撤離”),相同或相近位置的語音聲光也發出疏散指示聲音,如果兩個指示聲音不一致,那聽哪一個?即使一樣,兩者能否達到同步?聲音不同步造成的錯位疊加會造成聽不清。都會影響“統一指揮”的目的、效果。
注3:語音型聲光應用的前提是語音同步(火規中“語音同步器”,GB 55036中“具有語音同步的功能”)。

3. 可以單獨設計語音聲光的建筑
對于“區域報警系統”(只有報警、沒有聯動,即沒有輸入、輸出模塊以及消火栓按鈕),按照火規、GB 55036通規是不需要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的,聲光是必須有的,但聲光是否采用語音型,并沒有要求。因此不設計語音型聲光、采用正常的聲光,是符合規范的;設計采用語音型聲光,只是“錦上添花”。

注4:“區域型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機)與“區域報警系統”含義不同,前者是一種火災報警控制器(分為獨立型、區域型、集中型、集中區域兼容型,見GB 4717《火災報警控制器》),可與聯動控制器為一體(二合一);后者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一種系統類別(區域報警、集中報警、控制中心報警,見火規GB 50116)。

哪些場所可采用“區域報警系統”呢?可參照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的8.3.2條規定,如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商店、客房多于15間的旅館、托兒所、幼兒園、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小型場所,但需要注意前提還是:沒有聯動(模塊、消火栓按鈕)。
注5: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只要有防排煙系統、消火栓系統,就一定是有聯動控制(可參考“聯動控制器“總線盤”配置被判不符合規范規定?”),就需要設置聯動控制器、屬于“集中報警系統”,也就必須設置消防應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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