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建造?貼鄰建造?合建?附設-建筑防火基本概念!
一座建筑中的不同功能部分,在符合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貼鄰、合建或附設,這時,整體仍為同一座建筑。
本文闡述獨立建造、貼鄰建造、合建、附設等的區別及概念!
第一章 獨立建造
獨立建造的建筑,與其他建、構筑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當兩棟建筑符合“防火間距不限”的相關規范要求時,可以貼鄰建造,這時的兩棟建筑雖貼鄰,但是彼此獨立的,其墻體,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等,均應彼此獨立。
示例: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2.2中,當兩座建筑滿足一定條件時,防火間距不限,兩座建筑可以貼鄰建造。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3.4和3.5章節中,也分別列示了工廠和倉庫的貼鄰建造要求。這種情況下的貼鄰建造,仍屬于獨立建造的兩棟建筑。
第二章 貼鄰建造
二、同一座建筑中,當滿足相關規范要求時,不同功能區域可以貼鄰建造,這時仍為同一座建筑,示例:
1、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3.3.5)
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3.6.9)
第三章 合建
合建是指不同功能的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內,也就是說,同一建筑內包括不同的功能部分,比如:汽車庫和民用建筑的合建、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等等。
合建建筑屬于同一座建筑,通常由不同功能部分組合建造,不同功能部分可分別定性。
第四章 附設
“附設”和前面所述的“合建”,基本意義相同,但附設有主次之分,通常是指區域較小的功能部分附設在某座建筑中,通常不會影響建筑的整體功能定性。
第五章 處置原則
當兩棟建筑符合“防火間距不限”的相關規范要求時,可以貼鄰建造,這時兩棟建筑是彼此獨立的,其墻體、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等,均應彼此獨立。
一座建筑中的不同功能部分,在符合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貼鄰、合建或附設,這時,整體仍為同一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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