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報警類產品消防安全要求
文章來源:www.feimu-hr.com作者:海灣消防公司人氣:1363日期:2019-06-19 05:11:35
5.1.1 功能性要求
5.1.1.1 火災報警類產品應具有火災早期探測、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及控制信號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火災觸發器件、火災警報裝置、火災報警控制裝置、消防聯動控制裝置等產品。
5.1.1.2 火災觸發器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a)在被監視區域的火災參數達到其報警條件時,應發出報警信號;
b)當產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故障時應發出故障信號。
5.1.1.3 火災警報裝置在接收到啟動控制信號后應持續發出相應的警報信號。
5.1.1.4 火災報警控制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能在接收到報警信號10s內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b)具有控制輸出功能的產品應能按設計要求輸出控制信號;
c)應具有故障檢測功能,當產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故障時應發出故障信號。
5.1.1.5 消防聯動控制裝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應能按設計要求控制受控設備啟動或停止,并應能正確顯示受控設備的狀態;
b)應具有故障檢測功能,當產品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故障時應發出故障信號。
5.1.1.6 火災報警類產品的系統組件之間的兼容性應滿足GB 22134的要求。
5.1.1.7 程序和數據的存貯應滿足以下要求:
a)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應存貯在不易丟失信息的存儲器中。改變上述存儲器內容應通過特殊工具或密碼實現,并且不應能在產品正常運行時進行;
b)現場設置的數據應被存貯在探測器無外部供電情況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儲器中,除非有措施保證在探測器電源恢復后1h內對該數據進行恢復。
5.1.2 安全性要求
5.1.2.1 火災報警類產品交流電源輸入端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50MΩ;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與機殼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20MΩ。
5.1.2.2 火災報警類產品交流電源輸入端與機殼間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1min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不應發生擊穿現象。
5.1.2.3 火災報警類產品在1.06倍額定電壓工作時,泄漏電流應不大于0.5mA。
5.1.2.4 火災報警類產品應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高溫(運行)試驗、低溫(運行)試驗、恒定濕熱(運行)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5.1.2.5 火災報警類產品應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應保證功能正常。
5.1.2.6 火災報警類產品外殼材料的阻燃性能不應低于GB 8624 B1級要求,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 4208規定的IP30等級,適用于室外使用的產品應具有防塵功能和防水功能。
5.1.2.7 火災報警類產品接線端子的結構應保證良好的電接觸和預期的載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觸部件和載流部件應由導電的金屬制成,并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
5.1.2.8 火災報警類產品內部主要電子、電氣元件的最大溫升不應大于60℃。環境溫度為25±3℃條件下,內置變壓器、鎮流器等發熱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溫度不應超過90℃。電池周圍(不觸及電池)環境最大溫度不超過45℃。
5.1.2.9 工作電壓有效值大于50V的產品內部的爬電距離不應小于2.5mm,電氣間隙不應小于1.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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