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如何分類以及耐火等級的劃分?
5.1.1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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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高層民用建筑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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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 |
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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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 |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圖示1】 |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圖示2】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圖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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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圖示4】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覽、電信、郵政、財貿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種功能組合的建筑;【圖示5】 3.醫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和防災指揮調度建筑、網局級和省級電力調度建筑; 5.藏書超過100萬的圖書館、書庫。 |
除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層公共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圖示6】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圖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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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
表5.1 .2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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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件名稱 |
耐火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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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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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 |
防火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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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墻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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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重外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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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和前室的墻電梯井的墻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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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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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間隔墻 |
不燃性0.75 |
不燃性0.50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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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
不燃性3.00 |
不燃性2.50 |
不燃性2.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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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
不燃性2.00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難燃性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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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板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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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承重構件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可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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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樓梯 |
不燃性1.50 |
不燃性1.00 |
不燃性0.50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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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頂(包括吊頂擱柵) |
不燃性0.25 |
難燃性0.25 |
難燃性0.15 |
可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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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圖示1】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圖示2】

5.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圖示】
5.1.6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圖示1】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圖示2】

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5.1.8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項,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圖示1】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圖示2】

5.1.9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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