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汽車疏散出口及車道數量要求!
原則上,火災時只考慮人員疏散,并不需要考慮汽車疏散,但在汽車庫、修車庫的設計中,仍需考慮汽車疏散出口的設置,除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
本文講述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及車道數量要求,文末附:汽車庫疏散出口及車道數量-規范爭議·處置原則!
一、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總數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散布置。(6.0.9)
1、兩個汽車疏散出口,是保證火災情況下車輛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
2、確定車輛疏散出口的主要原則,是在滿足汽車庫平時使用要求的基礎上,適當考慮火災時車輛的安全疏散要求。對大型的汽車庫,平時使用也需要設置2個以上的出口,使用規定出口不應少于2個。同時,規定2個汽車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分散布置的原則主要是指水平方向。比如,當每個樓層設有2個及2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汽車疏散出口應分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當每個樓層只有1個防火分區時,2個汽車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
3、汽車庫疏散出口,主要是指室內有車道且有人員停留的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對于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以不考慮火災情況下汽車疏散,這類汽車庫進出口的設置應按照其專業規范進行設計。
二、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可設置1個:(6.0.10)
1 Ⅳ類汽車庫;
2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的Ⅲ類地上汽車庫;
3 設置雙車道汽車疏散出口、停車數量小于或等于100輛且建筑面積小于4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
4 Ⅱ、Ⅲ、Ⅳ類修車庫。
注1:在執行本條時,汽車疏散出口的設置是按照整個汽車庫來考慮,不是按照每個防火分區考慮。
注2:對于地下多層汽車庫,在計算每層設置汽車疏散出口數量時,應盡量按總數量予以考慮,即總數在100輛以上的應不少于兩個,總數在100輛以下的可為一個雙車道出口,但在確有困難,車道上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按本層地下車庫所擔負的車輛疏散數量是否大于50輛或100輛,來確定汽車出口數。
例如:某3層停車庫,地下一層為54輛,地下二層為38輛,地下三層為34輛,在設置汽車出口有困難時,地下三層至地下二層因汽車疏散數小于50輛,可設一個單車道的出口,地下二層至地下一層,因汽車疏散數為38+34=72輛,大于50輛,小于100輛,可設一個雙車道的出口,地下一層至室外,因汽車疏散數為54+38+34=126輛,大于100輛,應設兩個汽車疏散出口。
三、關于汽車疏散出口及車道數量的設置,《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與《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存在一定的矛盾,實際應用中,應綜合處置,以較高要求為準。
參見專題:汽車庫疏散出口及車道數量-規范爭議·處置原則!
4.2.6: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4.2.6的規定,且當車道數量大于等于5且停車當量大于3000輛時,機動車出入口數量應經過交通模擬計算確定。
表4.2.6 機動車庫出入口和車道數量

注:車庫出入口及車道數量按車庫的機動車總數量選取。如為多層車庫,其每層車庫的出入口及車道數量按其所承受的機動車數量累計計算,應參照此表執行。居住建筑與非居住建筑共用車庫時,按非居住類建筑設置出入口。
例如:坡道式地下車庫,停車當量為501~1000,機動車出入口≥2。非居住類建筑出入口車道數量≥4,即非居住類建筑可設2個雙車道出入口,也可設1個三車道出入口及1個單車道出入口;居住類建筑出入口車道數量≥2 ,即居住類建筑可設2個一進一出機動車單坡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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