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消防性能設計評價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項目消防性能設計評價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項目消防性能設計評價應用程序,保障建設項目消防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消防性能設計評價(以下簡稱“性能設計評價”)是指按照建設項目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使用http。綜合分析建設項目消防設計的設計參數、方案或建設項目消防設計方案,完成相關技術文件的工作流程。
第三條從事性能設計評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性能設計評價,公安消防機關對性能設計評價應用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性能設計評價方法:
(a)目前超出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適用范圍
(2)根據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防火分離、排煙、安全疏散、建筑零部件耐火等設計,難以滿足工程項目的特殊使用功能。
第五條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使用性能設計評價方法: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被嚴格禁止。
(二)目前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已經明確規定,工程項目沒有特殊的使用功能。
第六條擬進行性能化設計評價的工程項目,在進行性能化設計評價前,應通知工程項目管轄地公安消防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項目的基本情況;
(b)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時出現的問題要求進行性能設計評估的范圍和必要性。
(三)其他相關文件材料。
第七條工程項目管轄地公安消防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過初審,如果不同意性能化設計評價,請通知申報機關。就初審動議書面提交省級公安消防機關。省級公安消防機關應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同意性能化設計評價。
第八條從事性能設計評價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固定辦公地點、注冊資金不足100萬;
(2)法定代理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術職稱。
(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不到8人,其中性能設計評估專業技術人員不到4人,建筑防火、消防供水、排煙、消防電氣
(4)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不到5年。
(5)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從事性能設計評價的單位招聘。
(6)具備滿足性能設計評估需求的計算軟件和計算設備。
(七)不從事影響性能化設計評價公正性的工作。
第九條工程項目管轄地公安消防機關收到省級公安消防機關同意性能化設計評價的答復后,應當通知建設機關委托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性能化設計評價單位。
第十條工程項目采用性能設計評價方法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性能設計評價單位和公安消防機構應根據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共同研究確定。設置火災場景、選擇分析工具、采用分析計算方法等技術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性能設計評價文件應當包括:
(一)項目的基本情況;
(b)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時出現的問題要求進行性能設計評估的范圍和必要性。
(c)消防安全目標和性能標準;
(4)設置火災場景,包括火災場景設計原因、場景描述和火災荷載、人員狀態、設計火災等。
(5)分析所用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適用性;
(六)對各火災情景的評價和分析;
(7)分析結果與性能標準的比較;
(8)優化的消防設計
(9)消防與設計方案相對應的限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關技術文獻;
(十一)性能設計評價文件主要完成工作人員、審計人員和審批人的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性質重要的工程項目的性能設計評價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性能設計評價單位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性能化設計評價工作完成后,工程項目管轄地公安消防機關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性能設計評價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b)項目消防設計文件;
(三)性能設計評價文件;
(四)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管轄地公安消防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就不同意初審一事寫信通知舉報機關。就初審動議書面提交省級公安消防機關。
第十五條省級公安消防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組織專家論證。
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六條 參加專家論證會的人員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性能化設計評估單位、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相關專業的專家。
第十七條 專家論證會應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人數不應少于7人,且為奇數。專家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專家組成員中不同專業的專家比例應當均衡,且至少應有2名從事性能化設計評估工作的專家,公安消防機構人員的數量不應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
參加論證的專家不應與論證項目有利害關系,所從事工作或所學專業應當與論證的內容相接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熟悉相關消防技術標準,有較高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會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進行:
(一)介紹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二)介紹工程項目消防設計方案;
(三)介紹性能化設計評估文件;
(四)專家組對性能化設計評估文件是否科學、合理,消防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確定的消防安全原則進行充分論證,形成專家組論證結論意見,由組長、副組長簽字,并附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名名單及專家個人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當專家組認為設計方案存在需進一步研究解決的關鍵問題或專家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應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再次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專家論證會組織單位應將專家組論證意見形成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并印發有關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應作為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監督檢查的依據。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應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消防局適時組織對備案的性能化設計評估項目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自公安部消防局2009年2月5日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性能化設計評估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僅供交流,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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